本报11月25日讯(记者 郭玉华) 近日单独二孩政策在河南落地后,有市民办理二孩生育证时被告知需要退回之前领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此举引起了很大的争议。25日省卫计委工作人员表示,山东省内的单独二孩政策规定,符合条件再生育的需要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此前享受的优惠不再退还。
“我觉得这种事情是不合理的。”市南区市民王先生今年 38岁,他已经有了一个3岁的女儿,这次二孩政策放开后他们恰好符合政策,就和妻子打算再要一个,也想去街道办理一下相关手续。“之前电话咨询的时候并没有听说要退回独生子女奖励费。”
记者了解到,我国自1979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当时山东省就出台了《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实施规定》,规定对城镇职工家庭每人每月奖励5元。2002年 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家庭“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而2014年 5月30日起实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记者就此咨询了山东省卫计委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表示今年刚出台条例时已经开发布会表示,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应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据了解,青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作者:郭玉华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