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乘坐电梯时,电梯突然下坠。这样一“忽悠”,孕妇不仅早产,而且出现脑梗死。日前,该妇女和她不满周岁的女儿将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被告起诉至西青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被告奥的斯公司赔偿原告母女各项损失13万余元。
西青区某小区安装的是奥的斯公司生产的电梯。事发当日,已经怀孕32周的孕妇范某(化名)和亲属一起来到该小区走亲戚。范某所陈述的情况是这样的,她在乘坐电梯时,电梯在十八层突然失控,快速下降,把电梯里的人都吓呆了。电梯下降到二楼时突然停住。这时,电梯里的人又是电话报警,又是大声呼救。小区物业人员赶到,将他们救出。可她已经是呼吸困难,而且腹中胎儿“急剧骚动”。她被送到市内的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羊水过少、早产、妊娠合并脑栓塞等症状。她腹中的婴儿被剖宫产出。生育后,因为病情严重,她又转到另一家大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妊娠期高血压、多发性脑梗死等。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范某和自己不满1岁的女儿一起,将奥的斯公司等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奥的斯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0万余元。面对起诉,奥的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涉案电梯已经过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合格,并颁发了合格证,所以电梯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电梯安装合同约定,奥的斯公司对电梯的免费保修保养期为一年。但在该期间内,奥的斯公司发现有他人擅自进入电梯机房,擅动设备,故经电梯购买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已将该电梯的保养维护工作交由其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交接之后,故范某母女的损失应由购买公司承担。不过,对于奥的斯公司的主张,购买公司并不认可。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奥的斯公司并未将电梯的日常维修工作交给他们。此次事故发生在奥的斯公司承诺的一年“免保期”内,所以二原告的损失应由奥的斯公司承担。物业公司的出庭人员则称,事故发生时,物业公司尚未接管小区电梯,因此本次事故与他们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系被告奥的斯公司生产、安装的电梯出现故障而引起。被告奥的斯公司作为该事故电梯的生产者和安装者,虽提供证据证实该电梯已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但验收合格只能证明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并不能证明本次事故的发生非因电梯质量问题而引发。且被告奥的斯公司向被告电梯购买公司发出的两份信件中,认可电梯存在安全隐患,亦未进行过安全排查,故二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奥的斯公司承担。但考虑到原告范某在事发前,其自身患有羊水过少、重度癫痫前期、妊娠期高血压等病情,亦是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故范某应承担自身医疗费损失的10%。最终,法院判令奥的斯公司赔偿原告母女各项损失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