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大义
□卞广春(江苏扬州)
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修订草案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12月23日《京华时报》)
广告代言人,应该是一件十分理性而又准确地表达自己意愿的事务。禁止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仅是保护未成年人,对代言人年龄的一种约束,其实也是对广告宣传效果的一种拯救,使广告宣传更加理性、科学、准确,符合广告商品的基本特征,也使商品宣传更有可信度。
从认知上看,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只能对社会事物作简单的认识与判断。而广告代言人涉及商品的制作工艺、科技水平,包含商品的使用效果和使用寿命,甚至包含了所代言商家对代言结果的预期等。如此有技术含量、商业心理和价值判断的事情,让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来做,其实充当的是一个被商家宣传利用的话筒功能,商家让说什么就说什么,让怎么说就怎么说,除了新颖外,几乎让人们看不到代言人对所代言商品的感受与体会,更不用说其代言的准确与可信了。
从宣传效果看,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代言或许符合所代言商品的特点,但即便如此,也只有煽情作用,因为儿童没有教人甄别商品的能力。事实上,有的商家之所以请儿童代言,也有欺骗、忽悠同龄消费者的意思,未必是因为所代言商品货真价实的因素,或者是想通过儿童的代言,在儿童心目中形成一定的影响力,以儿童在家庭中的地位,或家长对儿童的重视,给家长施压,促进商品的消费。
值得关注的是,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家长,往往看不到儿童代言对社会的负面影响,看不到儿童代言对自身成长的不利,只看到儿童在公众面前露脸是一件很光彩的事,看到小小年龄就能挣钱,也是一种虚荣心在作祟。广告法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利远大于弊,大家应多体会其中的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