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在线

首页> 时尚频道> 亲子育儿> 正文

限制儿童代言广告 是对童真的呵护

广告法与时俱进,是厘定广告行为法律边界的必要之为,也是商业文明的内在要求

■ 雁君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根据二审稿,烟草广告被进一步限制,药品保健品广告拟禁用代言人,并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

全方位来打量这次广告法修订的二审稿,其中不得为药品推荐疗效、公共场所不能做烟草广告、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闭等规定,都堪称有针对性地回应了时下社会广告中的种种不良现象。而与这种“大尺度”形成对比的是,修订稿中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则凸显了一种在儿童保护上的“保守”倾向,更值得肯定。

无论是从国外还是我国的广告法变迁史来看,以往的广告法中针对儿童保护的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儿童广告的严格限制。譬如荷兰的广告法中就明确规定“限制利用儿童轻信的天性”;德国广告法也要求“限制在电视、广告中对儿童的直接诉求”。此次二审稿中新增了“针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同样体现了广告法对于儿童广告的慎重态度。

儿童成为广告的主角,与当下儿童产业、儿童经济以及儿童真人秀节目的繁荣有着密切关系。但这一现象所带来的种种隐患却不容忽视:一方面,禁止10周岁以下的儿童代言广告,可以有效防止儿童成为包括家长在内的成人的敛财工具;另一方面,一般儿童尚缺乏足够成熟的品鉴能力,本不具备独立的代言能力,这与广告的真实性存在较大的内在冲突;而由于儿童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旦广告出现失实等违规行为,追责也存在难度。就此而言,对于儿童代言广告现象予以限制,实属必要。

事实上,广告法对于儿童代言广告进行限制,在根本上更与整个社会对儿童的保护初衷与共识相契合。让儿童过早地参与商业经济活动,既容易给具体的儿童本人带来潜在的伤害,也容易制造一种催促“早熟”的社会风气,对于整个社会的儿童保护与童真呵护带来负面之虞。在这一点上,相对“保守”远比放任自流好。

在一个商业广告日趋多元与繁荣的社会,广告法与时俱进,及时回应变化中的社会现实,是厘定广告行为法律边界的必要之为,也是商业文明的内在要求。特别是对于儿童广告与儿童代言广告的严格限制,更彰显了现代社会的广告行为应该担当的文明价值。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天津在线"的所有作品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天津在线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二、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天津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转载声明:如本网转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同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天津在线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jubao@72177.com

今日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