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级以下的小学生上下学没人接送就涉嫌违法?这是《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提交审议和建议修改的内容,“学校应当建立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的上下学交接制度”,“学生监护人应当做好学生上下学的交接”。
这样的规定难免要招来质疑,最主要的是操作性。很多家长尤其是“双职工”根本无法做到按时接送孩子,立法强制势必面临法不责众的尴尬。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一项不具有操作性的“死法”只能成为摆设,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不过,在讨论“家长不接孩子放学违法”的操作性之前,该规定的合法性本身就站不住脚。是否接送孩子,完全属于公众的私事,应由其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接送孩子体现家长的关心照顾,不接孩子有助于培养孩子的独立意识和处事能力,二者并不存在孰是孰非的问题。
立法立规是必要的,但法律和制度并非是万能的。总希望用法律来解决所有问题,一方面是患上了“立法崇拜症”,容易造成公权侵害私权领域。同时,这种以过度约束权利换来管理便利的做法,也难逃懒政之嫌。建立学生上下学交接制度保护学生安全的初衷可嘉,但落点不是强制家长接送。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有义务给孩子提供一台安全可靠的校车,一段放心行走的路途。(张枫逸)